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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河边钓鱼鱼竿碰到油浸式变压器结果死亡,应该怪谁?

作者:油浸式变压器厂  发布日期:2018-03-19  

  油浸式变压器是稳定电压的重要的装置,它是把各种的高电压是转换成低电压并且是稳定电压平稳的一种比较重要的设备和类型的,油浸式变压器本身就是一种用电器,里面也是带有大的电流的一种类型,在油浸式变压器周围以及使用油浸式变压器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相关的使用的知识。以下的这样的一个案例:电子在河边钓鱼,在甩钓鱼竿的时候碰到了油浸式变压器,结果是触电身亡了,那么这给怪谁呢?应该怎么去解决这样的事情呢?

  2017年9月,许某在海门市某垃圾中转站的油浸式变压器下的海门河旁钓鱼,因甩竿时触及油浸式变压器而触电死亡。该油浸式变压器上的“跌落式熔断器”为产权分界点,跌落式熔断器及其以上的高压线路的产权人、管理人为供电公司,跌落式熔断器以下的产权人、管理人为环卫处。事故发生后,许某之母、妻、女作为原告起诉至海门法院,认为供电公司、环卫处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没有安全保护及安全防护措施,也没有警示标志,造成许某触电身亡,应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当地环卫部门认为,许某私自从废品集散中心大门进入,故意到高压线和油浸式变压器旁边钓鱼,钓鱼竿碰到熔断器而触电甩到河中死亡。事故地并不是钓鱼的地方,也不是公用的地方,许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地供电公司认为,供电公司架设的电线符合国家标准,也采取了安全措施,尽到了警示义务。许某在高压线附近即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甩竿钓鱼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属于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许某故意进入危险地带钓鱼,本起事故应该由许某承担全部责任。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事高压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庭审中,当地供电公司和环卫处虽抗辩对事故发生无过错并已尽到警示义务,但该理由并非法定免责事由,应对许某触电死亡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两被告在庭审中均无证据能够证明许某的具体触电点,事故在场人的询问笔录等其他证据也无法确定。根据法律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故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受害人许某生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在高压线及变电器下垂钓存在危险,且至许某触电地点并无任何可供行走的软基便道等其他道路,需通过河沿处堆放的玻璃碎片,不是常人可以到达的公众场合,故许某疏忽大意而致危险发生,自身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减轻两被告的赔偿责任,近日,海门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35%的赔偿责任计36万余元。

  “祸从天来”有的时候祸是不知不觉的到来了,就看我们怎么去处理了,在讲究法律的基础上更重要的是考虑人情,事情已经是出来了,要更好地去照顾活着的人,这才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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